小型微利企業,16年的標準變遷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3-03-30 瀏覽次數:351次
2023年3月26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公布,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有了新規定,即: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執行時間是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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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距今已經是第16年了。其間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經過了多次更迭,次數多到當你回看,幾乎已經看不清來時路。
有人說,過去就過去了,回顧以前的標準有意義嗎?當然有意義,企業所得稅是權責發生制,對于需要追溯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業務,是需要按照當年的政策來計算稅款。我們確實有必要搞清楚這15年來該項優惠政策的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標準及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比例,16年的變化如下:
2008年度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3、適用于查賬征收企業。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009年度
同2008年度
2010年度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適用于查賬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財稅〔2009〕133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點評】從2010年開始出現了一個“小小型”的優惠,小小型的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降低到10%。
2011年度(標準與2010年度相同,文件依據不同)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適用于查賬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財稅〔2011〕4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2年度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適用于查賬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財稅〔2011〕117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3年度
同2012年度
2014年度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適用于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財稅〔2014〕34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5年度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適用于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5〕99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點評】
1、一個年度內兩個標準,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計算最復雜的年度。
2、到2015年底,“小小型”優惠應納稅所得額追平了小型微利優惠應納稅所得額。
2016年度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適用于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財稅〔2015〕99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7年度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適用于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財稅〔2017〕43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8年度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適用于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稅〔2018〕77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9年度
1、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2、適用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財稅〔2019〕13號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點評】2019年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變化很大,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第一次發生了改變,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不僅提高了,而且分段計算,確保不會在100萬的臨界點發生稅負突然增高的情況。
總結一下,就是100萬元以下按5%,100萬到300萬部分是10%
2020年度
與2019年度標準相同
2021年度
1、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2、適用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總結】上述兩個政策歸納起來就是:2021年度100萬元以下是2.5% ;100萬到300萬部分是10%。
2022年度
1、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2、適用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執行時間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總結】上述三個政策歸納起來就是:2022年度100萬元以下是2.5% ;100萬到300萬部分是5%。
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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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晶晶亮的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