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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大事,必須慎之又慎!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3-03-03 瀏覽次數:319

      近年來,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拉黑”、“背黑鍋”事件頻發。法定代表人的個人權利難以通過司法程序得到保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大事,在扛起法定代表人的“大旗”之前,必須慎之又慎。


      1. “掛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其未參與公司經營而免除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為準,無論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在公司日常運營的過程中是否實際發揮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均不妨礙其依法承擔民事、行政責任,包括被處以罰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等。公司涉嫌犯罪的,法定代表人還有可能遭受“牢獄之災”。


      2. 公司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被采取限高措施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將會牽連法定代表人。

      《限高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亦會被采取限高措施。被采取限高措施將導致無法乘坐飛機、高鐵,購車、購房、出行、子女就學等多方面將受到法律限制。除非法定代表人被變更或者公司清償債務,否則限高措施較難解除。


      3.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意味著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必然解除。

      法定代表人是根據《公司法》及章程的規定,記載于工商登記簿的公司法定代表,是公司營業執照與工商登記信息中必須記載的事項。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其職權由《公司法》與公司章程共同確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與其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公司產生的法律關系相互獨立。故即使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只要其登記為法定代表人,即對外代表公司,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承擔法定代表人的義務。


      4. 未經《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的公司機關決議程序,法定代表人無法被登記變更。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笨梢?,法定代表人本人無法以已經辭職為由,直接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公司按照章程約定作出變更決議,如公司股東不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無法及時選出繼任者,法定代表人即使辭職,也難以擺脫“背鍋俠”的命運。因此,我們建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選擇擔任法定代表人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法釋〔2015〕17號)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選自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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