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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具紅字發票需要收回發票全部聯次嗎?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2-10-14 瀏覽次數:315

      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后,若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則需要開具紅字發票。

      企業開具紅字發票,需要向購買方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嗎?根據具體情況,要求也不同哦。一起來看看吧!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符合條件的情形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


      區分不同的票種,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增 值 稅 紙 質 發 票


      一、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紅字普票的全部聯次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無需交付納稅人。

            納稅人向代開稅務機關退回紙質發票全部聯次的,由代開稅務機關通過金稅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統開具紅字普票(申請紅字專票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二、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1.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原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由購買方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開并上傳《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選擇“購買方申請-已抵扣”,不必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開票軟件中,納稅人可查詢或導出“紅字發票信息表”,獲取信息表編號。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輸入“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開票軟件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4.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九條第(三)點規定: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四、增值稅電子專票

      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票,無需追回原電子專票。

      政策依據:

             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九條規定:納稅人開具電子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相較于紅字紙質專票開具流程,納稅人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時,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具有簡便易行好操作的優點。


      來源:中國稅務報

      編發: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全國服務熱線:0551-6222555

      24H熱線:18955117756

      地址:合肥市蜀山區黃山路與石臺路交口新華學府花園10幢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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