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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42種合同不征/免征印花稅(印花稅法實施后)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2-08-25 瀏覽次數:332

      1.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雙方都不繳納,如公司與個人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2.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為依據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要按照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3.管道運輸合同(雙方都不繳納)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4.再保險合同(雙方都不繳納)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5.“權利、許可證照”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6.其他賬簿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7.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列明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8.保潔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9.住宿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0.會務服務合同(與租賃合同需要分開)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1.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2.工程監理合同(民法典屬于委托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3.物業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4.房地產企業與代理公司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5.勞務派遣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6.電梯維護保養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7.訂單、要貨單: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項


      18.法律代理合同和法律咨詢顧問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9.在總局明確前,土地租賃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20.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21.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22.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23.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24.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25.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


      26.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


      27.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2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29.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30.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


      3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


      32.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


      33.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


      34.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


      35.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


      36.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


      37.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印花稅法》


      38.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


      39.免征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二)項。


      40.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41.采用委托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不屬于印花稅納稅人。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42.按買賣合同或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拍賣人不屬于印花稅納稅人。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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